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4-10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入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