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6-17     浏览次数: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目前不是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仅有四川发行集团公司(现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是试点企业,其具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范围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分批发布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届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新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