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4-14     浏览次数:

北京、成都、宁波、烟台、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们。

 

附件: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支持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的试点

工作,各项目城市除执行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文件外,现就实施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

革贷款项目中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住房合股公司向项目内职工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照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但暂定两年内全部返还给住房合股公司,从事其他业务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不得返还。

  二、对住房合股公司的住房资产征收的房产税,可由当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在两年内全部返还给住房合股公司。

  三、对参股企业从住房合股公司得到的利润分红收入而缴纳的所得税,暂定两年

内全部返还给参股企业。

  四、上述税收收入返还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对职工个人由于参加项目而得到的住房补贴收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范

围。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该项目实施之日起执行。

                                                                        (1)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萃隆铜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