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都、宁波、烟台、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们。
附件: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支持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的试点
工作,各项目城市除执行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文件外,现就实施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
革贷款项目中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住房合股公司向项目内职工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照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但暂定两年内全部返还给住房合股公司,从事其他业务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不得返还。
二、对住房合股公司的住房资产征收的房产税,可由当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在两年内全部返还给住房合股公司。
三、对参股企业从住房合股公司得到的利润分红收入而缴纳的所得税,暂定两年
内全部返还给参股企业。
四、上述税收收入返还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对职工个人由于参加项目而得到的住房补贴收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范
围。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该项目实施之日起执行。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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