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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目前没有出口退(免)税申报接单回执的统一格式,税务机关在正式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为出口商出具的回执暂按附件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和使用。 二、关于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下发。附件: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接单收盘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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