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9日 川地税函[2004]45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国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的情况,针对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现转 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脱钩改制工作 自2000年我省开展税务代理脱钩改制工作,尤其是去年贯彻省局规范税务代 理工作要求以来,经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共同努力,大部分税务代理机构 完成了改制工作,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但是在这次专项检查中仍有一些地方的税 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务代理脱钩改制问题上持观望态度,存在着脱钩不彻底的 现象,有的在经济上还有关联,有的甚至以费挤税,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的 形象,既妨碍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也给廉政建设留下隐患。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领 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脱钩改制对该行业发展和 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克服 “不愿脱”、“不能脱”、“不好 脱”等认识,切实贯彻落实脱钩改制规范代理的工作要求,对尚未彻底脱钩的,必须 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彻底脱钩改制;对脱钩改制不到位的,应按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 整改;对仍然顶着不办的,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违纪论处,并追究相关税务 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对委托代征工作进行一次清理,要完善委 托代征手续,严格委托代征单位的审查和监督,不得违规提取和截留委托代征手续费, 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对已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的行为要立即纠 正。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纳 税人自愿委托的涉税事项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代理的场所必须分离,税务干部及协税人员一律不 得参与税务代理活动。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本地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税务师事务 所,可在纳税大厅中进行公告,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三、加强监管,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在承认税务师事务所经济 鉴证作用的同时,加强对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执业监督。要加强对税务代理人员及 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培训,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和专业地位,使之成为既 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税收的重要社会协税力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