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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特殊情形,城建税这样处理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次数: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如何处理?最近,随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颁布,这一问题受到不少纳税人的关注。对此,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及政策规定进行说明。

情形一:企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退还部分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是某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6月申报产生留抵税额30万元,并于当月申请退税(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7月初收到退税款。2020年7月,A公司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0万元。那么,A公司7月应如何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下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吸收了上述规定。也就是说,A公司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30万元。因此,A公司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60-30=3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7%=2.1(万元)。

情形二: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位于某市市区的软件产品开发企业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生产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公司2020年7月的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万元,上期可用于抵扣的留抵税额为1万元。假设B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条件,那么其7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也就是说,2020年7月,B公司符合即征即退软件产品销售部分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0×13%-(3+1)=9(万元),对应的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9×7%=0.63(万元)。同时,B公司作为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可对其满足条件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申请即征即退,即可申请即征即退9-100×3%=6(万元),但这6万元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情形三:进口货物,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位于某市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公司,于2020年7月向境外供应商M公司采购了一台先进设备,设备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已含进口关税等)为10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假设无其他业务,C公司应缴纳多少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维护、建设城镇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考虑到企业进口货物,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并未享受到我国的公共设施福利,因此对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就是说,在进口环节,C公司须缴纳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1000×13%=130(万元),但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0元 。

情形四:企业自查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须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滞纳金

假设2021年11月,位于某市市区的D公司自查发现,2021年10月少计了一笔1000万元的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须补缴增值税130万元。对于同时申报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D公司是否也应计算缴纳滞纳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基于此,如果纳税人存在查补增值税、消费税,需加收滞纳金、罚款的,相应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也须加收滞纳金、罚款。也就是说,D公司在2021年11月须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9.1(万元),同时,须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缴纳滞纳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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