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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0-18     浏览次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纳税人暂不须就此笔款项申报纳税,也不须向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要按财税「2017」5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预缴增值税,其中,在厦门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厦门市范围之外提供建筑服务的,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的,发票开具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就此笔款项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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