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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200号)第三条规定:“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4)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因此,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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