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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次数:

根据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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