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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具给事业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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