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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免息资金拆借,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6-12-22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因此,企业之间的免息资金拆借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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