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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先预收了款项,但货物还没有发出,需要申报纳税吗?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6-12-1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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