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个汽车销售企业,主要代销小型货车,销售的小型货车主要是销售给个人,不签订销售合同,完全属于个人消费,我们在纳税时按照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三交纳了印花税。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汽车虽然未签订购销合同,但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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