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地产企业,去年11月我公司竞牌取得一地块开发权.竞买文件注明为毛地.市政府土地批复中载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动迁.市规划局在<<储备用地规划批复>>中也要求由土地中心负责动迁工作,实则应为净地挂牌出让.我公司已交纳总地价款.成交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返给我公司动迁费用(收据载明为前期费用),我公司在动迁中费用大于市土地储备中心返给我公司动迁费用. 问:1动迁费用是否交契税?是全额还是差额交纳?有文件吗? 2支付给动迁公司的费用也交纳契税吗? 3动迁费用税前列支有何规定?
答复: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各种补偿费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全额缴纳契税。支付给动迁公司的费用属拆迁补偿费的组成部分,也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应凭有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计入开发产品成本,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结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