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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经营用房征收房产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1-14     浏览次数:

地产公司免费提供给全体业主并交由物业公司的物业用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物业管理用房,一部分是物业经营用房。根据财税[2006]186号,是否可以理解为物业公司是不需为物业管理用房缴纳房产税的;而如果物业经营用房是空置状态,即物业公司即没有自营也没有将其出租,物业公司是否就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要缴纳房产税,如何确认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中所述的“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不仅包括物业对外经营性用房还包括物业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而你所提到的“物业管理用房”,如果是指物业公司的办公管理用房,则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是指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但尚未使用的房屋,则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于经营性用房,如果为空置状态,则对其空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没有原值的物业用房,可由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屋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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