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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脱硫除尘装置的总承包方,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1-20     浏览次数:

  问题内容: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八十八条及财税[2009]166号文中的第4项的第9条,“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一般是燃煤电厂脱硫除尘装置的EPC总承包方,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对象是从事该项目生产经营的所得而不是承包方承包相应改造项目的所得,因此你公司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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