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二级分支机构能否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30     浏览次数:

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涉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关。由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复: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 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上一篇:核定征收企业征收率修改的条件?
下一篇:企业贷款担保支出能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