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后如何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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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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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被盗发票的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一个星期内到《中国税务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开具发票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及开票单位等。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丢失发票联,在进行登报申明作废后,可以到销货方复印一份存根联或记账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销货方的财务或发票印章,即可作为记账凭证或者售后服务证明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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