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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3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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