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工资还需计提福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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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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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工资还需计提福利费吗,假如不提的话,那“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如何处理?已提的福利费是否可以构成成本,减少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264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其实际支出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对2007年以前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在2008年实际发生时先冲减结余额,不足部分在当年不超过14%额度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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