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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清单与票面名称不符时能否抵扣进项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52

某单位是一家副食品商场,主要经营
副食品批发和零售业务。最近,国税稽查部门对该单位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
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两次购进瓶装酒取得的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与销货清单名
称不符,认定不允许抵扣,让该单位补缴这两笔业务的进项税额983元。那么
清单与发票名称不符时能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
994]035号)第四条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
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
商品或劳务名称。因此,销货清单上的商品名称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
符,否则不允许抵扣,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该单位应将这两份专用发票退
还给销货方,并索取票面名称与销货清单名称一致的专用发票,然后再向税务机
关申请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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