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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当前增值税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0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为落实好这一政策,楚雄州国税系统积极准备、积极宣传、积极辅导、积极落实,在2009年2月征期,派出3个工作组对全州11个县市区国税局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对10户重点企业进行了转型调查。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等若干文件下发后,全州国税系统积极组织税企人员学习掌握、逐项解读。从总体情况看,州局机关和11个县市区国税局在政策宣传、纳税申报、学习辅导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截至2月底,共发放增值税转型宣传材料3万份,举办系统干部培训23期,参训人员1351人次;举办纳税人培训班15期,重点税源企业座谈会11次,培训各类纳税人1200户次。申报表内容调整后,对987户一般纳税人介质申报进行了升级辅导。征期内基层办税大厅实行局领导和税 政征管等部门人员值班,负责解答、解决纳税人的各类问题,纳税秩序井然,反响较好。
    但在调查中发现,在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贯彻落实中,一些政策问题,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存在执行和操作不便以及征管风险等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再生资源取消免税政策后,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发票取消,收购环节委托代征增值税办法取消,增加了税收征管风险
     财税〔2008〕157号文件明确,单位销售再生资源的征收增值税,个人(自然人)销售再生资源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新的政策执行后,国税机关的征管风险主要集中在经营再生资源的纳税人再生资源购进环节。目前,经营再生资源的纳税人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销售环节,国税机关均提供销售发票,但在购进环节,由于取消了收购发票和委托代征办法,也就加大了国税机关征管风险。一是政策执行风险。取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大多选择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国税机关在发票代开环节无法区分纳税人购进的再生资源哪些是向个人购进、哪些是向单位购进,也就难以区分增值税征免界限。二是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客观上面对的收购对象面广,涉及千家万户,收购发票取消后,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量。三是财务核算真实性风险。纳税人为解决财务核算凭证问题,在收购业务中不能取得销售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前提下,就只能选择到税务机关代开,今后若申请代开发票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出现虚构购进业务、虚开发票问题,税款流失的责任风险就转嫁到了国税机关。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下降,对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新的征管难度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分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以及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其中,超过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税。
    一般来说,企业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都能按照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要求进行核算。但是,个体工商户税款征收方式大都为定期定额征收,财务核算不健全。一般纳税人新认定标准执行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给税务机关增加了新的征管难度。一是管理难度加大。小规模纳税人购销业务基本无须取得或开具发票,现金交易量大,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二是健全财务核算困难。以商贸个体户为例,目前销售毛利平均在7%左右,年80万元的销售额,毛利也就5.6万元左右,扣除房租、水电、人工工资后,只能实现微利。而聘请一般纳税人会计,聘用工资大致在每月1000元左右,费用水平高。即使做帐,其财务核算要达到国税机关的要求,甚为困难。三是个体户一般纳税人认定积极性不高。个体户大都为家庭经营,营利目的较强,在不能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下,势必造成税负过重。为避免高税负,必然会在账务处理方面做手脚,长期零负申报,给税收征管形成新的压力。四是从实践来看,个体户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往往在销售额即将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化整为零,人为注册新的纳税人,一户变几户,加大了管理检查难度。
     (三)电力行业固定资产及混合销售难以界定
     增值税转型后,受益最大的行业之一就是电力行业,但在增值税抵扣问题上,最难以划分抵扣项目的也是电力行业。在修订后的条例细则中,许多抵扣项目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税企双方容易产生歧义。
    一是电力行业在发电站和变电站建设过程中如何划分动产与非动产在建工程? 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解释标准是什么? 这些问题在条例及细则中没有明确解释,在实践中税企双方容易在理解把握上产生分歧,不便于操作、执行。
     二是电力行业混合销售问题,特别是电力企业自备材料为其他纳税人架设电力线路取得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地税难以协调处理的问题。修订后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及细则,除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外,对其他混合销售行为没有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
    国地税对电力企业自备材料为其他纳税人架设电力线路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主要分歧是:国税部门认为,电力部门自备材料完成的输电线路等设施,电力部门提供所有材料,并构成主要工程价值,属于有形动产,应属于货物销售。即使不属于货物,也应当形成混合销售;而地税部门认为,电力部门为其他纳税人建设的输电线路,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的“安装”或“其他工程作业”征税范畴,应当缴纳营业税。针对上述问题,在税收实践中,目前有三种征管模式。一种是国税部门就工程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一种是电力部门购进用于线路架设的货物不抵扣增值税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地税部门就工程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第三种是国税部门按照工程结算的材料收入征收增
值税,地税部门按照工程结算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矿山企业坑道固定资产难以界定
    矿山企业坑道固定资产问题,是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企双方一直难以划分的问题,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仍未解决这个问题。一般说来,矿山企业采矿的坑道分为主坑道及采掘坑道。主坑道又称主运输道、开拓坑道,包括平巷、斜井、通风井,主要供人员进出、材料运输、矿石运输、电力或通风等机电设施的安装,工程成本投入较大,使用周期长。主运输道设施包括轨道、高压电缆、变电设备、照明线路,在建设中须对坑道四周进行喷铆或水泥浇灌。采掘坑道主要包括采掘矿道、采场,仅架设简易电力线路,用于原矿石的开拓、采转、切割,设施较为简易,投入不多,使用时间较短,采场矿石采空后一般要进行回填。从企业常规处理看,主运输道一般界定为固定资产,采掘坑道直接列入当期成本。但在增值税抵扣实践中,税企双方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是主运输道内除人工外的各类物耗,税务部门认为已经构成坑道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均不能抵扣;企业认为主运输道中的轨道、电缆等设施属于可动产,且有的使用周期不到一年,应当可以抵扣。 
    (五)增值税营业税原征税范围注释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
    目前,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注释是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合1994年税制改革而发布的,已经执行了15年。15年来,经济社会各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新的产品项目层出不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出台了若干单行解释文件。但总体看来,一是原注释与2008年修订的条例细则不相匹配;二是注释范围过窄,如农药、农机、化肥等等;三是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征税范围需要进一步明晰。
    (六)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规范
     一是专业技术术语较多,不利于操作。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力度,特别是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国家节能减排,提高全社会资源利用率,促进发展循环经济,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部分政策中,专业技术术语较多,如:特定建材产品中的砖(不含普通烧结砖),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免征增值税。国税机关要执行这个政策,首先要弄通什么是“普通烧结砖”。而这些专业术语在文件中又没有进行注释,基层操作起来有些难度。
二是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性规定较多,操作性规定少,执行口径不一。如化肥产品长期以来免税,但在执行中,国税机关如何进行操作判定,没有一个指导性文件,而有机肥也属于化肥的范畴,财税〔2008〕56号文件就征免界限、征免环节及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要求,操作性就很强。
     二、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给政策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也增加了征管难度。从有利于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原废旧物资税收管理的规定进行清理,重新明确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的要求。实践证明,在收购环节委托再生资源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强,因此,应恢复在收购环节委托再生资源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办法,尽量减少征管风险和税收流失。
    (二)对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一是实行过渡管理办法。即从销售额超过的次月起3个月内限期建立健全账务,3个月之后,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二是为公平税负,对于购进货物完全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允许其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申报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结合实际,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重新修订征税范围注释,最好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进行界定,便于执行。
    (四)结合增值税转型的要求,对电力行业的各类电力设施或矿山企业井下坑道的动产、非动产、土地附着物、构筑物等作为特例,明确进行分类界定。
    (五)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些减免税项目(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农药、有机肥等)进行注释或修订,并参照有机肥的管理办法,就执行的标准、条件进行明确,整合出台操作办法。
 
文章来源: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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