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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个人以实物出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07     浏览次数:

 对于没有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个人就属于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其他个人”,其承担的增值税应税义务仅限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照财税(2002)29号的规定,没有超出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超出原值者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相关法规链接: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对于没有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个人就属于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其他个人”,其承担的增值税应税义务仅限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照财税(2002)29号的规定,没有超出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超出原值者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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