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解析> 正文
财税解析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办法照旧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17     浏览次数: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后,纳税人对退税审核程序的疑问,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明确,退税审批程序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通知明确,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上一篇:新旧增值税实施细则差异分析
下一篇: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