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解析> 正文
财税解析

房屋修缮费可否在不同租期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24     浏览次数:

  问:今年3月,我出租给王某的门市房到期了。在租给王某期间,我花了4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现在,我想把门市房租给张某。请问,我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原在王某租期未扣完的装修费用,可否在张某的租期内继续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因此,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只要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原在王某租期未扣完的装修费用可以在张某的租期内继续扣除。

上一篇:解读财税[2009]5号之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税务处理
下一篇: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