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应该计入“递延税款”的方向
主要思路:你看这个差异的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和税法上确认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哪
比如: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提10W 税上提20W
因为基数=企业会计利润总额这是确定的,比如100W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企业的利润总额是90W,即100-10=90 而税上的80W=100-20.
这时间大家可以明显的看出,企业利润总额大于税法上计算的应税所得。我们调整的就是“把企业的会计利润调整为按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于是我们应该在企业的90W的基础上再-10W 这10W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企业会计利润大于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企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是按90W 税法则按80W 。
简单的说“企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税法计算的应交税金的差额”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形成应纳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税法计算的应交税金的差额”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
首先,二者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制定的主体不同,因而目的也不同.导致遵循的基础不同,会计首先讲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在税法上却不是唯一确认收入的标准,税法上既可能是收付实现,也可能是权责发生:会计出现了新的资产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税法却重在强调历史成本,实质交易原则 (只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对收入的确认处用到了市场价格)的概念)等等.现一一摆出分析.
1.税法在销售不动产时,赊销时用的收付实现制.而不管会计什么时候做收入.只要一收到钱,就确认收入,也不管什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了.因为卖的是期货房产,房子还没开始建,何处去配比?为什么税法要赶紧确认收入,原因则在保证税款的入库.要不房地产公司拿钱去投资新的项目或打游击跑了,问谁要税款去?!
2.新准则下出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公允模式计量),期末都按公允价值,但税法只注重实质交易原则,那么其必然产生差异.形成会计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公允价值上升时).还有会计上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每一会计期末(日常核算,变动记入资本公积)同样也产生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长期股权投资,~~待研究.
4.商誉,会计税法都不确认自创的商誉,而会计认非同一企业控制合并中因支付价款高于合并取得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为商誉,但税法依然不认识这个资产,因而产生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5.开办费,会计发生时直接记入费用,而税法分5年摊销.产生差异.也形成会计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6.各类资产准备,除坏帐准备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外,其他准备,税法统一不认.同样产生差异.也形成会计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税法没有谨慎性原则)
7.企业发生的亏损,会计就让负数放着,税法允许连续5年补亏.这也是一块差异,形成会计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8.会计产品售后质量保证预计负债部分,会计当期扣除,税法实际发生时允许扣除,产生差异,形成会计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9.各滞纳金,行政性罚款会计当期,而税法根本不允许扣除,在未支付前是负债,所以差异只直接调增应纳税所的额,会计因负债的帐面价值和计水税基础相等,所以不产生递延.不用帐务处理.
10.47条新增差异: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所的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目的:避免不正当的筹划。
11.45条,新法增。由居民企业或者有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上述利润中应该归属于居民企业部分,应该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视同分配,目的,防止偷税)
12.46条新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的额时扣除.
注: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会计税法均视同销售了.不存在差异.(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交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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